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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櫃檯買賣市場
 
一、前言:
●櫃檯買賣之定義
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的營業櫃檯以議價方式進行的交易行為,稱為櫃檯買賣。由櫃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稱為櫃檯買賣市場,又稱店頭交易,英文為Over-the-Counter,簡稱OTC。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將其所發行的證券(包括股票與公司債)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稱為上櫃申請,經核准可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為櫃檯買賣的股票稱為上櫃股票,也就是說,可以在櫃檯買賣市場發行與流通的股票叫做上櫃股票。

●櫃檯買賣之法源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及六十二條中,皆賦予「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法源,為配合新制實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旋於83年10月修正發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確立櫃檯買賣中心之法律地位。

●發展櫃檯買賣市場之意義
完整的證券市場體系,包含集中市場與櫃檯買賣市場,為推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如何使國內眾多中小企業得利用資本市場募集發展所需資金,以提昇產能,強化競爭能力,為政府及民間之共識,因此必須參考其他先進國家扶植本土高科技及新興產業之作法,構建集中市場與櫃檯買賣市場相輔相成的完整證券市場體系。尤其現今國內許多產業面臨轉型,策略性工業多為資金密集,為使國內產業順利升級,穩健而有效率的櫃檯買賣市場將創造台灣第二個經濟奇蹟。

 
二、櫃檯買賣市場發展沿革:

●早期的櫃檯買賣市場
台灣的證券市場的發展起源於櫃檯買賣市場,早期有民國38年政府發行的愛國公債、43年以後台泥、台紙、工礦、農林等公司的股票及土地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流通,由於缺乏適當管理,早期店頭市場弊病叢生。民國51年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後,政府為發展集中交易市場,曾一度禁止證券之場外交易,一直等到民國57年證券交易法立法,始確立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明分為二:一、證券交易所之買賣,採競價方式成交;二、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買賣,為非集中交易市場,採議價方式成交。民國71年,證管會訂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初期僅限於政府公債、金融、國營事業債券之買賣,也就是開放債券的店頭交易。

●原券商公會之「櫃檯買賣服務中心」
76年初,財政部為便利中小企業籌資以及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之考量,指示證管會加速對股票櫃檯買賣市場設立之規劃,77年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即成立櫃檯買賣服務中心,設有登記審查部、業務監理部、電腦資訊部及秘書室、處理債券及證券櫃檯買賣市場之相關業務。民國78年,建弘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成為我國第一家上櫃公司,從此正式開啟股票櫃檯買賣市場之新頁。

然而公會時期的櫃檯買賣市場,發展未如預期,由於在制度的設計上,由推薦證券商擔任類似美國Nasdaq的Market Maker之角色,對上櫃公司股票進行報價,以自營商議價的方式來發現最佳市場價格,並創造流動性,但卻忽視了台灣以一般投資人為主的市場特性。當時,台灣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尚未如現在活躍。投資人必須向經營櫃檯買賣的證券公司,詢問報價後委託此券商以電話代為尋找相對的買賣方,交易流程非常不便,造成買賣撮合困難,價格形成不盡透明,成交難以活絡。成交量極為稀少,以致流動性的停滯,使不論規模大小的公開發行公司,都視上櫃為畏途,以致申請掛牌於櫃檯買賣市場的公司,每年都在個位數。發行市場既無足夠的規模,更無法吸引投資人的興趣,造成初級市場與次級市場間的惡性循環。一直到民國83年,五年之間上櫃公司才11家。

●櫃檯買賣中心之建立
爾後證券商同業公會以問卷方式,對所屬各會員證券商對於櫃檯買賣市場興革意見進行調查,結果多數證券公司皆認為櫃檯買賣市場之業務宜獨立於公會體系之外,建立以公益目的為主之財團法人從事櫃檯買賣市場之運作,並改進不合時宜之交易方式,配合法令修改,以符合國內投資人之方式取代,來擴大投資大眾及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層面,方能使櫃檯買賣股票市場起死回生。此一意見正符合主管機關銳意革新之意,於是從83年7月20日起,證管會先行任命二十位籌備委員,著手規劃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設立,於9月26日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於11月1日正式接辦櫃檯買賣市場業務,並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共同捐助新台幣3億5千5百萬元,成立一獨立、公益的財團法人來推動櫃檯買賣市場之發展。同年積極針對改進成交效率研議之新制櫃檯買賣電腦交易系統,亦於12月30日正式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