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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015955號
主   旨: 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 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298251號函准予備查。
公 告 事 項: 一、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爰增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條第5項及第6項,明訂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並準用內部稽核人員適任條件、進修及申報等相關規定。
公 告 事 項: 二、請各上櫃公司自民國100年起,於每年1月底前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內部稽核人員資料及進修情形時,併同申報職務代理人相關資訊,如經發現有關職務代理人之設置、適任條件、進修時數或申報作業有違反上開實務守則規範之情事者,將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納入本中心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考量。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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