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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市場債券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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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
項 目

說 明

業務型態
  •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自營
  •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自營
  •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自營、經紀
  •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自營
  • 等價成交系統:自營、經紀
開戶手續 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時,應與該證券商簽訂開戶契約,辦理開戶手續。但客戶與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議價或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者,僅需要求客戶檢附國民身分證或登記證照影本,得免辦理開戶。
如議價買賣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客戶開立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不限於該交易之證券商及其指定之金融機構。
交易方式 原則上櫃檯買賣債券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交易(買賣斷、附條件);另依債券種類,得透過下列系統進行交易:
  •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斷、附條件):中央政府登錄公債
  •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賣斷):公司債、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公債、受益證券、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及分割債券
  •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買賣斷、附條件):外幣計價國際債券
  • 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斷):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易時間
  •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
    • 營業日之9:00am-3:00pm
  •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
    營業日
    • 買賣斷交易9:00am-1:30pm
    • 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9:00am-1:30pm、2:00-3:00pm
    • 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9:00am-9:30am
    • 比對系統1:30pm-4:00pm
  •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
    • 營業日之9:00am-1:30pm
  •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
    營業日
    • 買賣斷交易9:00am-1:30pm
    • 附條件交易9:00am-1:30pm、2:00pm-3:00pm
  • 等價成交系統:
    • 營業日之9:00am-3:00pm
成交價格

利息計算
債券之買賣採除息交易,應計息由買方併同成交價金支付賣方,應計息之計算採計首不計尾,並按實際天數計之(債券附條件買賣期間利息之計算,以每年365天,按實際天數計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則另依其公開說明書或本中心公告計算。
給付結算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順延時,順延期間應予計息,惟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利息計算,自起息日起算至成交日止,故其給付結算金額將不受影響。
報價方式

成交單位
  •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
    • 買賣申報:以殖利率或百元價格為之
    • 升降單位:萬分之一個百分點(殖利率 0.0001 %)或萬分之一元
    • 最低成交單位:新台幣債券面額1萬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交易幣別為美元或歐元者,面額1萬元;日圓則為100萬元,其他幣別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
    • 買賣申報:以殖利率或利率為之
    • 升降單位:萬分之一個百分點(殖利率 0.0001 %)或萬分之一元
    • 最低成交單位:電腦議價系統為面額5000萬元,比對系統為面額10萬元
  •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
    • 買賣申報:以百元價格為之
    • 升降單位:百分之一元
    • 最低成交單位:面額10萬元
  •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
    • 買賣斷買賣申報:以百元價格為之
    • 買賣斷升降單位:百分之一元
    • 買賣斷最低成交單位:美元或歐元者以面額10萬元為一交易單位;日圓則為面額1,000萬元,其他幣別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 附條件申報:以利率為之
    • 附條件升降單位: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 附條件最低成交單位:美元或歐元者以面額10萬元為一交易單位;日圓則為面額1,000萬元,其他幣別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 等價成交系統
    • 買賣申報:以百元價格為之
    • 升降單位:未滿150元者為5分,150元至未滿1000元者為1元,1000元以上者為5元
    • 最低成交單位:面額10萬元
信用交易
價格漲跌幅 除等價成交系統為7%外,其餘交易系統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交易均無漲跌幅限制
成交資訊揭示 本中心每日於中心網站揭示債券行情資訊
投資債券稅負
  • 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
  • 營業稅:免徵
  • 利息所得稅:開徵
    1. 個人: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10%);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10%稅款。 以上皆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不能扣抵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亦即採分離課稅。
    2. 法人:採權責發生制,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面額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稅額,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如於兩付息日間購入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上述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作為其證券交易損益。而持有外國金融機構來台發行之債券皆免稅。 自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10%之稅款,並計入營業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 證券交易稅:
    • 政府公債、新台幣計價外國價券(豁免債券者):免徵
    • 公司債、金融債券、轉換公司債及國際債券:免徵
手續費率
  • 自營:免手續費
  • 經紀:比照上櫃股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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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付結算制度
給付結算制度
項 目

說 明

給付結算方式
  • 櫃檯買賣之給付結算應以現款現貨為之。(業務規則§34)
  •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成交者,其交割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證券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成交、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及國際債券交易系統者,統一向本中心辦理給付結算作業;惟參加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成交者,其買進及賣出之款項,將與上市、櫃股票合併淨額結算交割,債券交割則採集保帳簿劃撥制度。
  •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之債券附條件交易,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出具之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出具之交易憑證,替代實體債券之交付,惟相關保管機構條件、保管契約、債券存摺或交易憑證之格式內容等,必須符合本中心規定。
給付結算期限
  •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證券商須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前(T+2日),與客戶完成款券收付之交割作業;國際債券之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前,已向本中心專案申請核准者,得於成交日之次七個營業日前。
  •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以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為給付結算日,而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之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
  •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比照上櫃股票之規定
  •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
  • 等價成交系統:比照上櫃股票之規定。
違約處理
  •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非違約方自行向違約方追償。
  •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之規定處理。
  •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依本中心公司債暨金融債券買賣辦法之規定處理。
  •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依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之規定處理。
  • 等價成交系統:比照上櫃股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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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提醒您,承作債券附條件交易務必向債券自營商索取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並注意是否有債券自營商及銀行雙方的簽認章。
為保障自身權益,個人印鑑、銀行存摺及債券存摺、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等重要文件應自行妥善保管,切勿貪圖一時便利而委託債券自營商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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