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80032561號

附件:一、「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等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相關申報作業系統已修改完竣,自公告日起上線實施。
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0條、「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8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28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茲將各規章本次之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一)為避免重複申報資訊揭露項目,即日起原每月15日前申報上月份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各季財務報表申報截止期限後五日內完成「非流動之股權投資相關資訊」,暨企業集團申報作業項下之「以上巿(櫃)有價證券為標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他人資金融通」、「對他人背書保證」、「向他人取得重大資產交易」及「處分重大資產交易」,免予申報。
(二)配合實務作業,將發行公司債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之相關資料明訂為公司債計劃及基本資料,另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之申報時點修正為資金募集完成日後次一營業日完成申報。
二、「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一)為減少爭議,爰修正第2條第1項第14款,明訂決議發放或不發放股利者均須發布重大訊息。
(二)金融控股公司應代子公司發布重大訊息、召開記者會及資訊申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280號函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標準修正為「名稱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券、創業投資、資產管理、融資租賃』,或最近一年股東權益占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股東權益2%以上者」。
三、「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一)排除重要子公司辦理減資須召開記者會之適用,爰修正第2條第1項第7款。
(二)排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聯屬公司所發行之國內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須召開記者會之適用,爰修正第2條第1項第10款。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巿場公告

副本:各上櫃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巿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各資訊公司、本中心各部室、記者室、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