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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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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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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60035083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第3條及第4條條文及相關附件,並自公告日實施。
公 告 事 項: 一、本中心受理投資人查詢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等實務作業時,迭有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非由其父母雙方共同擔任之情形,此時僅出具省略記事之戶口名簿,難以佐證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
公 告 事 項: 爰修正本作業程序作業程序之附件3,明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核驗身分證明之戶口名簿應載明記事。
公 告 事 項: 二、另如遇申請人更名者,渠等查詢結果常發生與申請人姓名不同情事,實有瞭解差異原因及佐證係屬同一人或同一法人機構之必要。
公 告 事 項: 爰增訂本作業程序第3條第4款及第4條第1項第4款等規範暨相關附件內容,明訂申請人曾更名者,應提供之佐證資料,其中自然人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公 告 事 項: 三、為簡化投資人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等個人資料之流程,本中心建置「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網址為https://e-investor.tpex.org.tw/),以提升作業效率,另參酌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如附件。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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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3508311-1.docx106003508311-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