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作業辦法」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相關申報作業系統已修改完竣,自公告日起上線實施。 |
依 據: |
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0條、「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作業辦法」第6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0944號函辦理。 |
公 告 事 項: |
茲將各規章本次之修正重點臚列如下:一、「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一)隨著分割案例增加,被分割和分割受讓公司之財務資訊對投資人而言應屬重要資訊,爰於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49款後段明確增訂,上櫃公司因分割須辦理減資換股作業且分割受讓公司非屬上巿(櫃)公司者,應於恢復交易日三個營業日前,公告申報被分割公司和分割受讓公司之重要財務資訊。 |
公 告 事 項: |
(二)為保障我國投資人股東權益,並因應企業組織調整之多元態樣,爰修訂處理程序第2條之3第14款,針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發生原股分割或股利分派等情事,致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無償取得他公司股份者,要求發布重大訊息,以達資訊公開充分揭露之目的。 |
公 告 事 項: |
(三)外國發行公司與存託機構修改存託契約內容,可能將重大影響投資人股東權益,爰增訂處理程序第2條之3第21款,要求遇有上述情事時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契約修改之內容及可能之影響。 |
公 告 事 項: |
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作業辦法」:(一)配合本中心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章名稱修改為「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爰修正作業辦法第1條及第2條引用條文之名稱。 |
公 告 事 項: |
(二)因現行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8條之抽查對象已涵蓋第一上櫃公司,爰修正作業辦法第2條之抽查對象。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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