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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之義務

登錄前、後須接受本中心之統籌輔導

公司於登錄創櫃板前需接受本中心循「公設聯合輔導機制」進行統籌輔導,且登錄後亦需接受本中心之持續輔導。


登錄後須依規定進行相關資訊揭露

公司於登錄創櫃板後需依本中心規定進行下列資訊之揭露:

每年申報:

(1)股東會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提請股東常會承認(參照公司法第20條),且股東常會應於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參照公司法第170條、商業會計法第68條)。

(2)股東會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股東之股東會議事錄。(參照公司法第183條)

(3)股東會及股利分配之相關公告(包含股東常會(臨時會)公告、除權息公告、股利分配情形等)。(參照公司法第172條)

(4)年度財務報表(得僅揭露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且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公司資本額或一定規模者,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數據輸入)。

每季申報:募集資金使用情形。

不定期之重大訊息:不定期公告重大訊息,參照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條訂定之事項: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董事長、總經理發生變動者。

(6)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7)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及增資基準日,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8)董事會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者。

(9)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登錄創櫃板者。

(10)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揭露異常情事之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暨後續改善情形者。

(11)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停止公司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或終止公司登錄創櫃板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12)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3)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