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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收盤前資訊揭露配套措施專區


背景說明

國外各主要交易所如紐約、倫敦、EURONEXT、東京及韓國等,均於開收盤接受委託期間提供模擬撮合之買賣價格資訊,作為投資人下單之參考。另各主要交易所同時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提供資訊之客觀性。 為提供投資人更即時之交易資訊,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經參考國外主要交易所之作業方式,自101年2月20日起實施收盤前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即收盤前5分鐘(13:25-13:30)比照盤中競價撮合間隔時間(自103年12月29日起為5秒),揭露模擬撮合後之最高1檔買進價格及最低1檔賣出價格資訊;另自104年6月29日起調整為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暨提供開盤前30分鐘(8:30-9:00)接受委託期間,揭露前揭相同資訊,供投資人參考。

制度介紹

為提供投資人更即時交易資訊,經參考國外主要交易所作業方式,實施開收盤前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如下:

收盤前資訊揭露

  1. 適用標的:除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1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外,所有等價成交系統內之上櫃有價證券均適用收盤資訊揭露。
  2. 資訊揭露方式:自101年2月20日起,收盤前一段時間〔13:25至收盤(含暫緩收盤期間)〕,比照當時盤中集合交易撮合間隔時間(自103年12月29日起為5秒),揭露模擬撮合後之最高1檔買進價格及最低1檔賣出價格;另自104年6月29日起,調整為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自111年9月26日起,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處置有價證券及管理股票,收盤前一段時間每5秒亦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開盤前資訊揭露

  1. 適用標的:除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1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外,所有等價成交系統內之上櫃有價證券均適用開盤資訊揭露。
  2. 資訊揭露方式:自104年6月29日起,開盤前30分鐘(含暫緩開盤)接受委託期間,自8:30起第一次揭示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其後比照當時盤中集合交易撮合頻率(自103年12月29日起為5秒)揭露該等資訊;自111年9月26日起,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處置有價證券及管理股票,開盤前30分鐘接受委託期間每5秒比照辦理揭露前揭資訊。

配套措施

為提供投資人於個股開收盤前價格波動較大時,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之機會,爰於開收盤時實施暫緩開收盤措施。

  1. 收盤:有價證券收盤前1分鐘(13:29-13:30),如任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與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如無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為準,如仍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該證券13:30不進行收盤撮合,於13:31起暫緩2分鐘收盤,該2分鐘內接受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至13:33停止接受委託並收盤,該段時間內持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2. 開盤:有價證券開盤前1分鐘(8:59-9:00),如任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與其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開盤前30分鐘如無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該有價證券暫緩開盤撮合。暫緩開盤撮合之有價證券,延緩2分鐘後依序開盤撮合成交。另自112年3月20日起,將開盤前1分鐘取消及變更買賣申報數量達開盤前買賣申報數量之30%以上之有價證券,納入暫緩開盤措施。
    暫緩開盤期間內,持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3. 暫緩開收盤資訊:暫緩開收盤之有價證券資訊會即時傳送予資訊公司,俾其即時提供訊息予投資人。
  4. 不適用配套措施證券:
    (1)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1元之有價證券。
    (2)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
  5. 櫃買指數計算:該日有實暫緩開盤之個股,各類指數仍依原作業時間對外揭示。若該日有實施配套措施暫緩收盤之證券,則指數延後至13:33分計算,若該日無暫緩收盤之證券,則指數仍維持原作業時間。

宣導資料

  1. 收盤前五分鐘資訊揭露手冊(101年2月20日)
  2. 開收盤前資訊揭露手冊(104年6月29日)
  3. 開盤前大量取消納入暫緩開盤EDM(pdf)

宣導投影片

  1. 調整收盤前資訊揭露暨相關配套措施(101年2月20日)
  2. 調整開盤及收盤前資訊揭露暨相關配套措施(104年6月29日)

公告及規章下載

  1. 100年9月30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規章部分條文   
    1. 規章修正目錄
    2. 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3.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4.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5. 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6. 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7. 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8. 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
    9. 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災、選舉或國定假日之處理作業修正條文對照表
    10. 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11. 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12. 業務規則規定補充事項規章名稱修正對照表
  2. 103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業務規則」第35條
  3. 111年4月28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業務規則」第35條及第35條之11、「零股交易辦法」第8條及「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5條、第46條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
    1. 業務規則第35條、第35條之11修正條文對照表
    2. 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

      • 資訊揭露:開盤前30分鐘至收盤(含暫緩開、收盤期間及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暫緩撮合期間),每5秒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 配套措施
        1. 開盤或收盤前1分鐘,如任一次與其前一次之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或收盤撮合2分鐘(請詳前配套措施1及2所述)。
        2. 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盤前一段時間(13:25),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3.5%時,本中心立即延緩當次撮合2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當次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延緩當次撮合2分鐘期間內,每5秒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4. 111年10月12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業務規則」第35條第4項自112年3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