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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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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300344571號
主   旨: 公告訂定本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等三項規章如附件,自104年1月5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52條、「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第3點及「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第10點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15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5108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提供證券市場投資人使用現有之櫃檯買賣帳戶即可買賣黃金現貨,以達到多元資產配置之效果,爰運用興櫃股票交易系統建置黃金現貨交易平台。
公 告 事 項: 二、配合黃金現貨登錄買賣,增(修)訂本中心相關規章條文如下:(一)增訂本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公 告 事 項: (二)修訂本中心「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第3點。
公 告 事 項: (三)修訂本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第2點。
公 告 事 項: 三、為便利業者參與,已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商,其使用本中心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從事黃金造市、自營或經紀等業務者,即視為同意與本中心成立證券商經營黃金現貨買賣契約,並同意以本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公告事項、修正章則中與黃金現貨買賣有關之規定及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中與黃金現貨買賣不相衝突之條款,皆成為證券商經營黃金現貨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公 告 事 項: 四、投資人買賣黃金現貨時應完成相關開戶程序,若客戶已開立櫃檯買賣帳戶時,則勿須重新開戶,但應簽署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
公 告 事 項: 上開風險預告書之格式詳如附件,其簽署方式,除書面外,亦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且均應留存紀錄。
公 告 事 項: 五、為鼓勵業者及投資人積極參與,自104年1月5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本中心暫免對辦理黃金現貨造市、自營及經紀業務等業者收取「業務服務費」。
公 告 事 項: 六、為配合建置本中心「黃金現貨交易平台」,有關黃金現貨之交易代碼,將以黃金化學元素符號英文字母「AU」開頭,外加4位數字(前2碼代表黃金商品成色類別,後2碼為阿拉伯數字依掛牌時間順序編列),共計6碼文數字之方式編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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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3445711-1.doc103003445711-1.odt